太原烟酒回收如果售卖假茅台酒如何判**?

更新时间: 2023-03-27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贾某自他人处购进15件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白酒以2000元/件的价格售予被告人安某,得款30000元。当日,被告人安某在贵阳市某烟酒店接收到贾某送货上门的上述飞天假冒茅台白酒后,即以9000元/件,共计135000元的价格售与连某。因是熟人介绍,连某当时未支付安某购酒款,并于次日驾车运回南阳。2019年1月16日,连某除自用2件外将购进的下余13件假冒飞天茅台白酒欲送至郑州,驾车行经南阳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贾某带领下,将其存放在贵阳市仓库内另13件假冒飞天茅台白酒扣押在案,价值26000元。

2017年左右,被告人贾某自他人处购进假冒飞天茅台白酒,以约2000元/件的价格售与许某(另案处理)约60件,得款约120000元。

以上,被告人贾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从中获利约40400元。2019年10月26日,贾某家属代为主动上缴非法所得款40400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贾某、安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安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且贾某已上缴了非法所得,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适用缓**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依法可适用缓**。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一年零六个月,缓**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400元。

二、被告人安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一年零六个月,缓**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2500元。